《食品安全法》却未在该法中对 “货值金额”予以解释,但是在2010年5月1日实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将“货值金额”定义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货值金额”是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它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和成品的价格总和。我们的卫生监督员大多数是从原来执行《食品卫生法》到现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往往把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违法所得”的理解移植到《食品安全法》中的“货值金额”,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慨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将“违法所得”定义为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是指营业性收入,没有营业就没有违法所得,没有收入就没有违法所得。可见“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及内涵。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