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在提出破产重整 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基本情况,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名单、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
2、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现有经营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包括: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 投资情况等等,如果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应予以说明;
(2)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务种类 性质、 担保性质、 债务数额、 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 偿还情况等;
(3)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权种类 性质、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偿还情况等;
(4)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说明;
(5)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6)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各年度审计报告概略;
(7)债务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情况;
(9)债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说明;
(1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11) 债务人股东会、 股东大会、 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 义务人同意申请破产重整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 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12) 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的, 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重 整的文件;
3、债务人职工安置方案
4、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必要性的情况说明
5、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可行性的情况报告
6、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出资人权益调整初步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与破产重整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