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父母可以继承的是你爷爷奶奶的承包收益。但承包权要看你爷爷奶奶在第一轮承包期的期限,如果在你爷爷奶奶去世后第二轮承包开始前承包到期,则第二轮承包的承包权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如果是你爷爷奶奶去世后第二轮承包开始而第一轮承包期限仍未到期,根据司法解释,由于发包方(即村委会)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则继承的承包权自动顺延到第一轮的承包权到期为止。第二轮的承包由于你爷爷奶奶已经去世(1993年爷爷去逝,1998年奶奶去逝,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村集体有权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收回承包地重新进行分配。至于怎么分配,可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