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节严重”,我们先暂且避开数额不谈,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屡犯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持械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暴力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等等。关于数额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即构成情节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方面的“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其理由是:刑法条文中的用词有一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罪均把“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而将“数额较大”作为较低量刑幅度的一般情节,因此,强迫交易罪中的数额方面的“情节严重”也应该是指“数额巨大”。笔者认为,以“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作为情节严重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定罪情节,而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