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不需要全部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不超过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赔偿顺序如下: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全额赔偿(医疗费限额10000,死亡伤残限额110000,财产限额2000)。剩余部分划分责任比例,先在商业责险限额内赔付,最后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或车辆所有人赔付。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主次次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