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行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刑法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事发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罪名成立,也可以通过案发后的表现来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