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刑事谅解书如下,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 3月 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 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 3月 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 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 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 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 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 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 “ 忠于事实与法律 ” ,面对没有任何证 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 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 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 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