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适用的主体。包括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自然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仅靠逻辑推理,须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谈话并记录固定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二是经依法传唤,这里的传唤没有次数、时间限制,可以事先进行一次传唤,也可以当场进行传唤。如主动配合,则无需法院拘传。不配合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可以当场采取拘传措施。拘传地点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执行场地(比如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现场)。
第2款专门规定拘传时间。一般简单案件,法院调查询问时间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这里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管理混乱,负责人或者控制人较多,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有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等情况,可以延长调查询问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