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