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强奸罪的若干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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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解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如何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3、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

律师解读强奸罪的若干问题

1、如何认定强奸罪?

王成律师:强奸罪系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方式,都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作风好坏评价,即使强行与平时作风不好的妇女(那怕是小姐)发生行为的,也认定为强奸罪。

2、如何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王成律师: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点:(1)本身系通奸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一方事情败露,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他人,把通奸行为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形不能定为强奸罪。(2)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不同意,并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虽然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多次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王成律师: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准确的认定;首先、强奸罪中对违背妇女的时间点仅仅限于性行为发生的当时,事后因其他任何理由导致的反悔,均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其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平时的作风、职业没有任何关系,均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人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令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就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并不要求妇女有无反抗的行为。第四、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既不能单靠妇女指控,也不能靠被害人供述,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巧用合理性排除的辩护思路,审查证据,提出犯罪指控证据不足。

4、如何界定强奸罪与在恋爱中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界限?

王成律师:未婚男女因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系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非法律问题,不能用刑法来调整,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当时并未告发,后因男女双方分手,女方举报男方强奸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5、认定强奸未遂行为与求奸未成行为的界限?

王成律师:强奸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行性行为未完成,以强奸罪(未遂)处理;求奸未成系行为人以不正当的请求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而未获女方同意,但求奸者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无强奸行为,一旦女方拒绝及时住手,此种情形不以强奸罪论处。

6、如何区分强奸未遂与强奸中止?

王成律师:(1)在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突然认出是熟人或者认识,行为人放弃实施犯罪的,这种情形一般认定为犯罪中止;(2)在强奸案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受害人为免遭突发的侵害,设计欺骗行为人,因当时环境不允许,答应日后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行为人误以为真,而放弃实施进行的犯罪,此致情形认定为犯罪未遂;(3)行为人实施的强奸行为,因受害人月经来潮或者怀孕而放弃强奸行为的,如何认定:若行为人出于良心发现或者受害人的哀求、哭泣,行为人放弃继续实施强奸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出于嫌恶之情而暂时放弃犯罪,威逼受害人日后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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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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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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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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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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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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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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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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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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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且债权人提讼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债权人应根据抵押权设定登记光后确定抵押担保受偿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的次序。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债权人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担保权利。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影响就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作出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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