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 诉讼的案件被中止。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 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 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 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 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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