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错列被告的裁定书有如下:
一般而言,被告是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又是原告的一个诉讼选择。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选择往往夹杂着主观因素,正是因为原告在选择被告时是基于其利益、认识等因素,因此难免发生错列被告。而要界定错列,从其反面理解可能要更好分析。正确的被告选择是既有实体法的依据又有诉讼法的依据。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没有实体法依据或者诉讼法依据的都是错列被告。比如被告不明确很显然是程序法的错列。而遗漏被告则是从实体法来理解的。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却将被告的名字写成了错别字,将被告李“甲”写成了李“贾”。通常而言,被告的错列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列错,二是多列,三是少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