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准许申请再审或作为再审申请对象。《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条件。其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回上诉或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等三种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不属于法定的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当然,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也有可能发生错误,而一旦发生错误就会直接剥夺当事人通过再审以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救济机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若因此就准许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则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另寻其他途径如法院依职权再审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在本案中,甲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主动申请回避为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对象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再审审查应围绕该裁定进行。因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该裁定属于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不符合《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甲的该再审申请不应受理。严格地讲,甲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再审申请,区别于驳回起诉裁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再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