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两次的理解,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次指第一次合法传唤后,原告在指定的时间未到庭,第二次合法传唤。另一种意见认为,两次指只要用合法形式传唤两次就行,这两次传唤的时间是相同的,可以一次向当事人送达两张传票,也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前第二次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两次合法传唤,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的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因此,两次合法传唤是指在不同时间采用同一种法定程序(即一要有传唤,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进行两次传唤,而不能理解为一次向当事人送达两张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