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作出判决理论依据是:
1、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裁作用。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
2、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3、公平原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
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审理法院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异议人上诉后,上级法院则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