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实现物权裁定书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