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并办理相关的监视居住手续。不存在不知道被监视居住一说。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办理监视居住手续,当发现有警察跟随等情形,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私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