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出院证一份
(2) 、诊断证明一份
(3) 、病历复印件 6页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
(一) 、被告人故意伤害原告人致:
1、腹部刀刺伤;
2、胃贯通伤;
3、肠系膜根部静脉破裂出血;
4、失血性休克。
(二) 、导致原告自 2005年 12月 24日住院至 2006年 1月 4日出院,共计 12天。
(4) 、 2006年 1月 4日解放军三七一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因伤住院费用 为 12197元;
(5) 、 2005年 12月 24日三七一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证明治疗费用 100元;
(6) 、 06年 1月 4日三七一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医疗费用 5元;
(7) 、 06年 1月 10日三七一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证明门诊费用 5元;
(8) 、 06年 7月 26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人因做伤残鉴定在 中心医院发生检查费用 401.5元;
医疗费用共计:12608.5元
二、
(1) 、登记在原告人妻子名下的 2004年 12月份 15日颁发的房产证一份;
证明原告人一直在新乡市区内居住,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 算。
残疾赔偿金:8667.97×20年 ×10%=17335.9元
(2) 、 原告人与妻子结婚证, 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登记在原告妻子名下的位于新乡市 向阳路 69号新乡市伟隆塑化有限公司 2号楼一单元六层西户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 方一直在该处居住。证明目的同
(1) 。
(3) 、 2000年 9月新乡市公簿指叽迮沙鏊 姘炖淼脑葑』 э诓疽环荨っ髟 孀 ?000年就开始在本市生活,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证明目的同
(1) 。
(4) 、伤残等级评定书,证明的伤残构成十级。
三、 2005年度统计数字资料一份
证明:建筑行业职工平均收入为 10321元。 证明原告的误工按照建筑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四、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一份。
证明护理人员赵继海每月收入为 1181元,护理原告人 12天导致误工费:472元。
五、
1、新乡市伟隆塑化有限公司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人因伤住院, 导致其承包的新乡市伟隆塑化有限公司 30000平方米的防水工程 无法履行。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他人,导致原告损失 15万元。
2、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证明原告人因伤住院, 导致其承包的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000平方 米的防水工程无法履行。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他人,导致原告损失 10万元。
六、原告之子李家澳户口簿一份。
证明原告之子系 1999年 11月 1日出生,现 7岁,应赔偿 11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之女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人女儿 2005年 6月出生。
七、交通费票据 102张,共 510元。
证明原告人入院、出院及来回看病的交通费,以及护理人员从医院来回的交通费。
八、 新乡市德信法医临床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收费票据一张, 证明原告伤残评定的费用 为 600元。
九、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损伤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该项费用为 160元。
十、三七一医院出具的票据两张,证明原告复印病历的费用分别是 20元、 3元,共计 23元。
十
一、 2006年 2月份省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一份
证明河南省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
我想你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目录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