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通知家属的规定如下:一方面,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里所讲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泛指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赡养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具体形态。若当事人与其他任何人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即使与某人在同一个家庭内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其为家属。另一方面,家属应限定在家庭范围内。家属与亲属并非同一概念。亲属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强调的是“亲”。而家属则强调的是“家”,是与家庭成员之间因扶养而产生的共同生活关系。若脱离这种关系,则不宜认定为家属。如同胞兄弟姊妹结婚后,多数情况下与原家庭成员分开生活,自立门户。此时,同胞兄弟姊妹虽为近亲属,也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却并非家属。共同生活也不能机械理解为共同居住。例如,当事人与其配偶长期分居两地,一段时期内无共同居住经历,但只要二者同属一个家庭,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仍应认定为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笔者认为,应优先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家属,若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无其他家属,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