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适用条件。
什么是异地拘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笔者理解,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 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俗称“交叉”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至少是不在同一县〈市〉)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 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