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属于撤诉的一种形式,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一律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1、撤回部分诉请的裁定书必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2、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撤诉申请。通常情况下,原告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必须有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