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再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撤销,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这个方式来撤销原判决书。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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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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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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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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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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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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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