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拘传拘留逮捕共同点是这样的:在刑事诉讼中,拘传、拘留、逮捕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但适用的时间先后不同,期限也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一、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一种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严厉性表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