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造某,男,193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莲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莲花县荷塘某煤矿,地址:荷塘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某,男,某煤矿工程师。
原告刘造某与被告莲花县荷塘某煤矿(简称某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莲花县法院判决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