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是十四天(7+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到三十七天(30+7)。
2、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是为后续的审判和执行做准备的。刑事拘留之后并不当然释放,接下来有可能还有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确实无罪的可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