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但其前提是该第三的过错为“应当预见而未采取措施”,即学校开始就预测到的“借助脚手架入户盗窃”有责任但是对于人身伤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其
二,盗窃他人财务数额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综上所述,该案中人身伤害的结果已经超过了学校能预见的范围,故其不用承担责任。和附带民事诉讼一样,不支持精神损害,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收取诉讼费。以上是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能否追加其责任的回复,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