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可能会遇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那么在开设赌场罪这一刑事罪名的审理中,会出现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吗?接下来就由律图小编为您分享“开设赌场罪存在刑事附带民事情况吗”的相关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存在刑事附带民事情况吗
开设赌场罪是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情况的,根据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节和程序与刑事附带民事情况是不符合的。具体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在开设赌场罪中,由于该罪的犯罪行为实际属性,决定了在其过程中不会造成物质损失,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也不会直接给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失。所以,在对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时是不会存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情况的。
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是否存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情形呢?小编在上文中予以了阐述,答案是否定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情形主要是与案件各情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想了解完整而又具体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与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沟通,向他们寻求最关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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