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我们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所以间接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例如被害人甲存在库房中的原料或配件被盗,导致被害人不能按期生产出成品、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合同相对方要求被害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乙的运输工具被犯罪分子损坏,在修复期间被害人不仅没有营运收入,仍要支付管理费、路桥费等。被害人甲多支出的一倍定金或赔偿款,被害人乙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和支出的管理费、路桥费等即是间接损失。
诚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给被害人甲、乙等的救济途径。但是被害人甲、乙等在参与完刑事诉讼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被告人可能因刑事判决生效而被送至监狱服刑,给审判和执行都徒增难度。我们认为将间接物质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符合刑诉法设置附带民事诉讼初衷的,可以避免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带来两次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再者,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先于也优于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契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