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母亲余道琴于2000年1月1 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与原告父亲夏财金于2005年8月再婚。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夏财金名下,产权登记日期为1 999年11月,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屋产权。
被告范某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与夏财金于2005年4月再婚。系争房产是夏财金与余道琴的共有财产,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继母女。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屋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共有财产,该房产于1 999年11月登记在夏财金名下,夏财金与余道琴原是夫妻,生一女,即原告夏某。2000年1月1 4日余道琴因交通事故死亡。2005年4月夏财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5月夏财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