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如果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的住所的,对外地人监视居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指定居所执行。建议你向办案机关询问,要求其指定居所。《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