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等。同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对“非自愿”入院的,最重要的是收治程序,核心是“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法律规定了严格规范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现在精神病人收养条件: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没有一个判定的标准,也毫无程序可言,有的先进行初诊,有的没有,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