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北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事,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仅击打吴某的面部,吴某的胸部损伤系自己事前车祸所致,与其击打行为无关,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朱某甲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伤不是其所致,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存在债某朱某甲向吴某讨要欠款,2013年6月21日晚二人约定见面。当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车载其弟朱某乙及吴某行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美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自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甲与朱某乙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倒地,朱某乙控制吴某不让其离开,被告人朱某甲对吴某踢打。路人邓某经过此处进行制止,朱某甲又打击吴某头部几拳,后吴某挣脱离开。当日吴某就诊于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其伤情诊断为
1、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6),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软组织皮下气肿;
2、头部外伤;
3、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