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