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未上诉的,要列为被上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按原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
原告:姓名,性别,名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名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住址,现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年月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姓名)于(时间)通过网络与被告(姓名)认识交往,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赔偿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