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传唤时间的长与短应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侦查难度规定一个范围,传唤延长48小时时间不应一律规定为多少个小时。
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来说,如果将传唤时间一律硬性规定为12小时或48小时,则很可能在这个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使侦查工作无法开展,从而使有重大嫌疑的人被放出后逃逸或串供、毁灭、隐匿证据,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甚至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这对于我们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建议,传唤时间可定为一般48小时以内,特殊案情7日以内,具体时间应由办案人员提出确凿的理由和建议,报公安局长或检察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