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被申请人(通常指加害方)殴打、威胁申请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时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履行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如何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护令呢?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欣表示,人身保护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在案件的
最后裁判结果上,履行与否也将成为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码——因为执行态度消极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财产或其他不利的结果。“这对当事人是会形成有效压力的。”
人们通常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法庭对加害人往往也只能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加以阻止。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却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强制措施,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向施暴者说不。
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在应对涉暴离婚案中采用“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可谓开创了应对家庭暴力之先河,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近年来,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值得引入进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中。
法律依据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了法律依据。该法第100 条规定了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过,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保护令将可能少分财产。
上述即为人身家庭保护令裁定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