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限定之间的衔接与商洽。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限定,对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尚且能够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决裂理。拘捕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限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限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限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三日。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时限的设置,既需需要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时限期满之前搜罗呈报刑事拘捕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糜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时限与到案时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时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时限,既能够需要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需要了办案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任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通常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捕、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能够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解决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限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导致实质上持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在肯定程度上需要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限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惫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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