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
(××××) ×民初字第××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被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 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 。
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 )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
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
第
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诉讼保全裁定书2018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