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也就是说,以书面传唤为原则,以口头传唤为补充,为什么这么规定?其实对应了两种模式,一是从案到人,就是经过了前期的查证,明确知道我要找的人是谁;另一个就是从人到案,多见于当场发现违法,之前根本不确定行为人。这便是我对口头传唤强制传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