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举证期限的延长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只允许当事人只申请一次,第二次申请举证期限延长的,通常会遇到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况。
当然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主动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所以当事人第一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也可能会遇到不予准许的情况,但一般若是合理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法院没有必要为难当事人。
对于延长举证期限仍无法完成重要证据收集的,建议当事人把我一审的审理期限及上诉期限,在上诉过程中可以将一审中难以收集的证据作为新证据提交,也可以起到胜诉的效果。
希望对您有帮助。
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