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裁定书可以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
1.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
(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3. 根据2011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法院执行结案规定》)规定的八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别为:
(一)执行完毕;
(二)和解;
(三)终结;
(四)驳回申请;
(五)不予执行;
(六)委托执行;
(七)销案;
(八)其他。其中,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其他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