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建设用地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探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6、67 条,下列两种情形属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行政许可;
(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供电经营许可、电信业务许可、邮政义务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