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采取限定主义立法模式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