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告制度、受案范围制度、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方面,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创新。具体的程序制度设计如果与实体价值目标相背离,则该程序本身即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始终要与经济法实体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公益经济诉讼原告资格比较广泛化,包括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公益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法纠纷、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纠纷、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法纠纷。同时公益经济诉讼在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方面也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