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是:
第
一, 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在这一点上,二者完全不同。
第
二, 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种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种中,有防止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
第
三, 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