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作为普通公民,私自扣押野生动物属于非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在行政案件中扣押野生动物是否合法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