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突破,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效力及于第三人,故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乃是其得以成立的客观要素,因而,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其积极财产减少或者消极财产增加,从而削弱其偿债能力,并将最终损及债权保障的行为,方有可能产生被撤销的后果。具体言之,债务人须在客观上从事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既可以表现为有如放弃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第1句、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或者债权担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的单方行为,也可以是类如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等双方行为。
(一)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况
1、所有者权益受损
案例:徐州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灵石县泉洲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县昌泰源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当年兔业公司所有者权益从年初9573029.88元变为年末-9630342.71元也可表明低价转让股权后该公司清偿能力受到影响。所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明显损害兔业公司债权人之利益。
2、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例:陈金连因与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占长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申民字第2115号民事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闽商公司与陈金连、詹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金连、詹庆斌在上海的两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轮侯查封,通过银行扣划了11748元。执行法院经对陈金连、詹庆斌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已查明除上述财产外,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陈金连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占长光,该行为已对闽商公司实现债权造成损害。越来越多朋友关心债权人撤销权与股权转让是什么 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