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个亲戚卖东西的时候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抓了,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内容是什么

帮助10人 5.2w浏览 匿名 2018-07-02 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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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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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二)在商品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四)伪造厂名、厂址、商品的加工地或者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五)对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分及其含量作不真实的标注;
      
    (六)对商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作不真实的标注;
      
    (七)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有虚假质量表示的情况下,仍销售该商品。
    全文
    6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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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者足以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
      本条所称特有,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商品经营者创先使用,并具有显著特征的。
      知名商品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文
    7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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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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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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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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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多少?
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有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0.5%,工伤保险是0.7%。缴费基数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核对上下限,范围从60%到300%不等。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可以缓解企业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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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刑事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承担起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被侵害的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则赔偿金额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全部利润。
同时,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其调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其次是行政责任方面,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不良影响、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
最后是刑事责任方面,如果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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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1、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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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烂尾楼业主决定强制停贷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据我们了解,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基本上都是贷款合同关系,
因此,通常来说,房屋的建筑质量问题并非是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由于建筑工程的失败导致业主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入住等问题,那么业主擅自终止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便构成了债务违约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业主在面临此类困境时,务必避免采取私自停止偿还贷款的错误做法,而是应该选择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去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自身的最大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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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资比例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地产登记机关将会根据您们所达成的共有权利协议,在相关文件中准确地标明您们各自的产权份额。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该房产将由您们双方(或多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不需要明确具体的数额和比例关系。
然而,如果选择了按份共有方式,那么便需要依据一定的比例来分配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和相应权益,举例来说,这可能意味着各自持有50%或者70%的产权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广州工伤与交通竞合同等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南方广东地区的实践中,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特殊情况,即所谓的“竞合”现象。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依据工伤保险要求雇佣单位予以赔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进一步的赔偿请求。
然而请注意,在同一起事故中,伤者仅能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费报销补偿。
换言之,伤者不得因相同原因而获得两次不同性质的赔偿。
尽管如此,伤者仍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用人单位或者直接向肇事司机寻求赔偿。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便伤者已经从其中一方获得了赔偿,也并不影响其向另一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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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多少?
江苏省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为0.8%,个人不缴费;单位生育保险1%,个人不需要缴费。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由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的。缴纳的金额以当地政策为准,支付基数一般以每月工资总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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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摔倒老人反被讹法律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扶起摔倒老人后却遭对方讹诈这一问题,其解决方式应当采取民事纠纷处置措施。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主要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负担原则。
因此,若救助者不幸遭受恶意诽谤和诬陷,我们应首先坚守并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求讹诈行为人自身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无法明确查明事实真相且双方又均无法证明各自所持证据具有更高证明效力的案件中,应直接推定救助者并非肇事者,而将证明救助者为肇事者的举证责任赋予受救助者。
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应判定救助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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