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关系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是公司的成员,享有作为此种基础地位的众多权利;而公司债权人仅仅是与公司签订契约并享受债权的人,他除了依据与公司订立的契约对公司享有传统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请求权外,对公司不享有更多的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众多权利。在公司重组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明显表现在股东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重组中的事务和重要决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也就是说公司是否重组、如何重组完全是由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决定的,债权人没有发言权。股东通过信息获取权的行使,可以对公司的各种会议记录和公司文件如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和公司订立的契约予以查阅,从而确保公司信息对自己的公开。而债权人是无法获得如此完备详细的信息的。因此,债权人不能像股东一样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也导致其在公司重组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