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一、 变更更正姓名(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证明同一个人)
3、依据(具备其中两个证件即可):毕业证、准考证、驾驶证、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结婚证、退伍证、学籍卡、义务教育卡等证件,如果是冷僻字变更为普通字,不用依据。
4、在职干部、职工须单位出具证明、主管局核签
二、 漏登、补登户口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补登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证明户口历来未迁外辖区),已婚女性除村居委会证明外,还要提供结婚证和丈夫的家庭户口簿
3、在职干部、职工须单位证明、主管局核签
3、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②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编码尾数表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三、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根据莆公通〔2005〕17号文件规定)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
3、依据(任意提供3件由公安机关认定):
⑴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⑵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保存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原始登记薄全本,该页核签并盖章(卫生院或卫生所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⑶原始出生证⑷学籍卡(经学校核签盖章)
⑸义务教育卡(经学校核签盖章)
⑹毕业证⑺居民身份证⑻身份证尾数码表(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⑼在职干部、职工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履历表、证明、主管局核签(入伍登记表复印件,核签并盖章)
⑽家庭原始户口薄⑾人口普查原始底稿(复印并核签)
⑿医院婴儿接生花名册(复印并核签)
⒀镇和街道计生办的计生花名册(复印并核签)
⒁骨龄鉴定
四、 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号码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原居民身份证
②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等簿册
五、 变更更正民族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上面写有民族的)
②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民族的证件等簿册
③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
④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